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销售事务处理制度(2)(2)

2008-07-15 16:11   【来源:】  编辑:  查看:

核心提示:(三)营业科向制造部公告预估生産委托表时,应要求提出下列的处理报告,以说明其经过: 1. 制造品与在制品的区分 2. 制造品的交货预定 (四)营业部爲执行各项计划、使销售、订货受理活动顺利进行,应与制造部保持密切连系

(三)营业科向制造部公告预估生産委托表时,应要求提出下列的处理报告,以说明其经过:

 

1. 制造品与在制品的区分

 

2. 制造品的交货预定

 

(四)营业部爲执行各项计划、使销售、订货受理活动顺利进行,应与制造部保持密切连系,并随时准备下列三项资料:

 

1. 商品库存明细表。

 

2. 主要材料的进厂预定表。

 

3. 主要材料的库存明细表。

 

□ 交货检验、配送

 

(一)营业科对於客户的订货商品及委托生産的商品的交货期,须经常与制造部保持联系,以掌握其经过情形及进行状况。

 

(二)营业科若已於指定交货日期前确定可以交货,应主动与客户联系确实的交货时间。

 

(三)当确定要货商品的交货日可能延迟时,应通知订货的客户以取得其理解。

 

(四)营业科在交货或查验商品时,应对照订货帐单,以确定品名、品质、规格、单价、数量及其他事项是否符合。

 

(五)商品的交货与配送业务由营业科进出纲管理科负责。

 

(六)在交货或配送商品时应发行送货通知单。送货通知单的内容记载要项包括:

 

1. 客户名称。

 

2. 品名、规格、数量、单价、金额。

 

3. 明细、其他事项。

 

(七)关於商品交货、配送後,客户拒绝收货、要求退货及其他等等的抱怨问题,应取得负责人或营业经理的认可,设法寻求处理办法。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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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词: 销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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